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中文 | English

咨询热线: 028-85121781

科研中心 News
当前位置:首页 > 科研中心 > 科研中心 优先审评审批将落地,10种情形可申请

   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又将有重大动作。11月11日,CFDA签发的《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中提出,自2015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可向CFDA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加快审评的申请。

   13日,CFDA又在官网挂出《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初步确定了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及工作要求。

符合以下情形的,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一)新药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

   2.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及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新药注册申请。

   3.体现中医药治疗优势,并且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新药注册申请。


(二)临床急需或质量疗效明显改进的药品

   1.儿童用药品和针对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药品注册申请。

   2.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

   3.使用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可以明显改善治疗效果的药品生产上市申请。

   4.已经受理的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生产申请。

   5.国内申请人在美国或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国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或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申请人撤回已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7.将进口的新药转移到境内生产的注册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书面申请后,由药审中心审核并将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